2008年1月9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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莫以“依法办事”之名行“套法治民”之实
欧木华

  今年元旦出版的《法人》杂志(法制日报社主办),刊发了记者朱文娜采写的《辽宁西丰:一场官商较量》,报道了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商人赵俊萍遭遇的“短信诽谤”案,该文涉及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。于是,西丰警方以“涉嫌诽谤罪”为由对记者朱文娜进行立案调查。1月4日,西丰县公安局多名民警赶到法制日报社对该记者进行拘传,未果(1月7日《中国青年报》)。
  从山东高唐的三市民网上议政被拘留,到陕西绥德校长高勇追着县长签字被拘留,再到现在的拘传记者,我们看到了权力滥用的另一个模式——“套法治民”:套用司法罪名来惩治“眼中钉”。
  这种模式之所以能在一些县级区域屡屡得逞,是因为这些区域先进司法理念并不普及。县级执法机关面对“套法治民”时,很容易在形式上把它和“依法办事”、“依法治国”等混同,认为自己是按法律办事。难怪本事件中西丰县有关领导会慷慨激昂地说:“我们不采取相应措施,是对全县人民不负责任!”我不怀疑这位领导的一片“赤子之心”,但故意曲解法律、将某些法律罪名扩大化、随意套用法律来治民,这样的“法治意识”恐怕比不懂法更糟糕。
  另外,传统观念的一些糟粕仍然在一些县级区域发挥着作用,也是对“套法治民”推波助澜的一个因素。“礼失求诸野”,这说的是郊外乡间往往保存着过去好的礼仪规范和文化,但同样,非“礼”的东西,在一些县级区域同样保存着。县太爷的威风、执法机构对县太爷的言听计从,在这里都可以找到清晰的影子。
  中国传统文化是崇尚儒家思想的,按说,这些县官更应该体现“仁”的精神。但学者秦晖一针见血地指出,中国古代实际是“儒表法里”——表面上、口号上遵从儒家的那一套,但实际操作却总用法家的那一套。这里的“法”和我们今天倡导的制约权力的法治截然不同,而是韩非子的那一套“苛法”。这就是为什么个别县级官员少有用“仁”,而动辄对民“法办”的根由。
  “依法办事”与“套法治民”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——前者是无罪推定,后者是有罪推定;前者是全面理解法律精神,后者是片面曲解法律精神。
  退一万步说,即便记者的报道通篇有错,是不是就可以用“诽谤罪”来扣帽子?世界各国的惯例是,包括政府官员在内的公众人物,必须让渡一些应有的权利,比如隐私权和名誉权等等,而不能同普通公民同等要求。没有保障的权利形同虚设,如果新闻监督权时刻伴随着牢狱之灾,这样的监督权还有谁敢行使?
  总之,不全面正确地理解法律精神而将法律断章取义为我所用、将一些罪名扩大化,绝不是“依法办事”,而是危险的“套法治民”。这两者的区别,为政者当时刻牢记。